近日,浙江省臺州溫嶺市的梁女士向當地消保委反映,其在某電器商城購買產品時,商家告知預交定金可預約參與即將開展的折扣讓利活動,梁女士當場選購了蒸烤一體機、油煙機、煤氣灶、洗碗機等家電,并支付了1100元定金。當折扣讓利活動開始后,商家又告知梁女士選購的家電品牌均被總公司鎖價,不參與折扣活動,可更換產品。梁女士要求商家退還定金,商家拒不退還,雙方僵持不下,便向溫嶺市消保委尋求幫助。
接到投訴后,消保委工作人員組織雙方調解,商家表示梁女士支付的1100元屬定金,雖然梁女士的意向品牌家電被鎖價無法參加折扣活動,她仍然能夠選購其他產品,而梁女士拒絕該方案,按照規定,商家有權沒收定金。而梁女士則認為,交付定金時雙方約定的品牌現在無法按照約定折扣銷售,是商家的責任導致她無法履約,她有權拿回支付的定金。
消保委工作人員表示,交付定金時雙方約定以折扣價銷售意向品牌家電,商家應按照約定價格提供意向產品,而不能強行要求梁女士購買其他品牌產品。經調解,商家最終同意退還1100元定金。
案例評析: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,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,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,無權請求返還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,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,應當雙倍返還定金。本案中,商家因總公司鎖價而無法按照約定價格銷售產品,屬“收受定金的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,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”情形,違約責任在商家。鑒于該商家所屬經銷商,對品牌廠方“鎖價”行為并不負有主要責任,因此,要求商家全額退回消費者定金。
消費者在購買商品、接受服務過程中因“定金”引發的消費糾紛屢見不鮮。在此,溫嶺市消保委特提醒廣大消費者:
詳細了解定金規則。所謂定金,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擔保其約定的履行,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(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%)。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,無權要求返還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,應當雙倍返還定金。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定金罰則。
理性對待優惠活動。商家通過折扣促銷模式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,消費者應在詳細了解活動的范圍、對象、形式等具體內容之后,做好充分評估,再行支付定金。
注意保存消費憑證。對交易過程中的聊天記錄、支付憑證等相關材料,消費者應做好留存,若當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,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(記者鄭鐵峰)